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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转帖] 【人文】 水浒里的聊城辱母杀人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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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人文】 水浒里的聊城辱母杀人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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龍行天下鬼(2017-7-20 23:07): 标题请加上[类别] 添加完毕PM版主评分
2016年4月14日,山东聊城,儿子于欢目睹母亲被讨高利贷的流氓长时间羞辱(包括辱骂、抽耳光、把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、故意将烟灰弹到母亲的胸口,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,侮辱母亲 ),令儿子于欢濒临崩溃。最后,在出警警察不作为后,情绪崩溃,愤而持刀刺死辱母者。这位儿子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,二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。
同样在聊城。宋徽宗重和元年(公元一一一八年)二月下旬。郓城县发生一件恶性刑事案件——郓城县刑警队长雷横当众杀害外地务工女子白秀英。
闲话少说,上水浒原文。
雷横因为打了白秀英的父亲白玉乔后,被白秀英的相好现任知县枷在白秀英的务工场所勾栏院门口),“人闹里,却好雷横的母亲正来送饭,看见儿子吃他絣扒在那里,便哭起来……那婆婆一面自去解索,一头口里骂道:“这个贼贱人直恁的倚势!我且解了这索子,看他如今怎的!”白秀英却在茶坊里听得,走将过来,便道:“你那老婢子,却才道甚么?”那婆婆那里有好气,便指着骂道:“你这贱母狗,做甚么倒骂我!”白秀英听得,柳眉倒竖,星眼圆睁,大骂道:“老咬虫,吃贫婆!贱人怎敢骂我!”婆婆道:“我骂你待怎的?你须不是郓城县知县。”白秀英大怒,抢向前只一掌,把那婆婆打个踉跄。那婆婆却待挣扎,白秀英再赶入去,老大耳光子只顾打。这雷横是个大孝的人,见了母亲吃打,一时怒从心发,扯起枷来,望着白秀英脑盖上打将下来。那一枷梢打个正着,劈开了脑盖,扑地倒了。众人看时,那白秀英打得脑浆迸流,眼珠突出,动弹不得,情知死了。”
简单来说,就是雷横目睹白秀英侮辱和殴打其母,怒从心发,用枷在身上的刑具为工具,当场杀死白秀英。再简单来说,又是一宗辱母杀人案。
那么水浒中,雷横最后面临的刑罚是怎么样?刺配沧州。有些同志可能要问了,雷横不是被朱仝放走了吗?应该是死刑啊——“又怎奈白玉乔那厮催并迭成文案,要知县断教雷横偿命。因在牢里六十日限满断结,解上济州。”
注意,这里只是一审,终审是在济州。那么有些同志可能还要问,济州没判啊?判了。判的是朱仝。根据宋律,私放犯人与逃犯同罪,所以朱仝被判的罪、刑是和雷横是一样的。朱仝被“断了二十脊杖,刺配沧州牢城”——这就是雷横二审最可能面临的刑罚。那么雷横可能面对的罪名是什么呢?故意杀人(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)。宋律的杀人分为斗杀、故杀、谋杀、戏杀和误杀,量刑由重到轻依次是谋杀、故杀、斗杀、戏杀、误杀——注意,宋代没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,这种情形一般按故杀处理。故杀法定斩刑,戏杀法定流刑,二十脊杖加刺配沧州既可能是流刑的最高也可能是加役流——所以结合情节,我们可以猜测雷横应该是高于戏杀的斗杀,判处的刑罚是斗杀或者斗杀从轻。对于涉及伦理、引起强烈不适的案件,旁观者通常具有过于强烈的带入感,去问“如果是你会如何”的问题。但是,作为法律人,本律觉得要科普法律人应该有的一个基本常识或者说基本技能,就是辨别罪与非罪、此罪与彼罪,而依据,就是各种证据的效力的辨别。非法集资、涉黑等等情节不是可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、寻衅滋事和侮辱的理由。同样,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、寻衅滋事和侮辱也不是可以杀人的理由(我是不是说漏嘴什么了……);甲的此罪不能套用乙的彼罪的法律框架,乙的彼罪也不能套用甲的此罪的法律框架。白秀英的恶行与低级不因被杀而不被人鄙视,雷横的杀人罪也不因白秀英的任何恶行而免予认定。至于雷横的从轻处罚,属于量刑范畴。那涉及到中华法系的“血亲复仇”问题了。
像这样“为父母报仇”、“刺死辱母者”的事例在中国历史传统中,绝不是少数,而以前的判决也绝不像今日“辱母案”这样。
在汉代
汉代有个出名的孝子叫董黯,是董仲舒的六世孙,字叔达。有一年,董黯的母亲生了病,特别想喝大隐溪的溪水。但大隐溪在城西10余里处,无法每天去汲取。董黯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,就在大隐溪旁建了一所房子,把母亲安顿在那里,天天打溪水给母亲喝。在他的精心护理下,母亲的病不久就痊愈了。
董黯有个邻居叫王寄,王母见了这情景,就常拿董黯孝母的例子来责备王寄,引起了王寄的嫉恨。一天,王寄趁董黯不在家,竟闯进董家,凶残地侮辱了董黯的老母,董黯对此恨之入骨。不久,母亲含恨亡故,董黯悲愤交加,就伺机杀了仇人,用以祭奠亡魂。办完了丧事,董黯就去官府自首。汉和帝了解了他的杀人缘由,出乎意料地下诏“释其罪,且旌异行,召拜郎官”。(不仅没有降罪还授官给他)董黯虽没有应召去做官,但他的孝行却从此传遍了全国。那条大隐溪也因此被改名为慈溪。慈溪建县时,人们就很自然地把这溪名移过来做了县名。
在宋代
南宋绍兴年间,绍兴府有户人家母亲的坟墓被人盗挖,陪藏品被洗劫一空,遗骸被乱丢于荒野。
这户人家的后人,并不是普通人,他们有个儿子叫王佐,是宋高宗绍兴十八年(1148)戊辰科状元。王佐是个有气节的人,中状元后,授承事郎,签书平江军节度判官,未及赴任,召为秘书省校书郎。当时秦桧专权,其子秦熺为提举秘书,众人纷纷趋附,唯独王佐未尝妄交一语,以至忤怒秦熺,被外放。秦桧死后,王佐为秘书郎,领右司郎,后经张浚荐举,任职中书门下省。
王佐有个弟弟,叫王公衮。这个王公衮也不是一般人物,从小就对刑侦感兴趣,也练就一双金金火眼,刚刚被提名为乌江县县尉(相当于县警局警长),正待在家里听候通知准备赴任。发现母亲的坟墓被盗挖,十分愤怒。在中国人的观念中,掘人坟墓、戮人尸骸,是对人最严重的羞辱,盗墓贼这样做,无疑是对王氏兄弟母亲的最大侮辱。
愤怒归愤怒,王公衮选择了报案,但是官府却迟迟破了不案,王公衮这才亲自外出防查,果然让他查出发掘母亲坟墓的人,是本村无赖嵇泗德。那个嵇泗德,也是一个盗墓的惯犯,“掘冢至十数”,曾因掘墓事败而被官府逮住过,却未知何故,又给放了出来,继续偷偷干着盗墓的勾当。
王公衮访得嵇泗德下落,很快就将他抓住,押送到绍兴府治罪。按照《宋刑统》,“诸发冢者,加役流;已开棺椁者,绞。”犯下盗掘他人坟墓罪行的人,判加役流刑;如果不但掘墓,还打开棺椁,属于侮辱尸体,罪至绞刑。嵇泗德掘墓开棺,曝人尸骸,显然已经触犯了死罪。
然而,令王家难以接受的是,绍兴府的法庭只是给嵇泗德判了轻刑。王公衮是个血性汉子,母亲受辱,不能就此便宜了贼人。因为和监狱的看守相熟,他专门备上酒菜,将一帮看守灌醉,然后手持利刃,混入监牢,亲自将嵇泗德宰了,并割下嵇泗德的脑袋,官府投案自首。
依大宋律法,故意杀人,当判死刑。但,宋朝刑法又规定:“如有复祖父母、父母之仇者,请令今后具案,奏取敕裁。”宋徽宗时又立法补充:“有因祖父母为人所殴而子孙殴之以致死者,并坐情理可悯奏裁”。宋朝政府也是将血亲复仇跟一般杀伤罪区别开来。据此法意,“刺死辱母者”显然属于“情理可悯”的行为,对这一刑案,地方政府无权作出终审判决,便报请朝廷。
王佐得知弟弟杀了人,入了狱,也赶紧设法相营救——他将自己的官告交还皇帝,说愿意用自己的功名、官职来替弟弟赎罪。
宋高宗对此案也非常重视,专门派员组成合议庭,对王公衮故意杀人案进行审理。
法学家们各抒己见,有的说法不容情,有的说情有可原。
最后,中书舍人张孝祥(南宋著名词人、书法家)说:“子夏问于孔子曰:‘居父母之仇,如之何?’夫子曰:‘寝苫,枕干不仕,弗与共天下也。遇诸市朝,不反兵而斗。’”(学生问老师如果有人杀了他的父母应该怎么办?孔子说不能吃好的穿好的、不能睡舒服的床铺,要时时想着复仇,在街市上看见他也要取来武器杀死他,在朝廷里看见他也要想尽办法杀死他,在报仇之前官也不能做、知直到你报仇为止。)
“今夫佐、公衮之母,既葬而暴其骨,戮尸也,父母之仇,莫大于是。佐、公衮得贼而辄杀之,义也。而莫之敢杀也,以谓有法焉。律曰:‘发冢开棺者,绞。’二子之母遗骸散逸于故藏之外,则贼之死无疑矣。贼诚死,则二子之仇亦报。此佐、公衮所以不敢杀之于其始获而必归之吏也。”
张孝祥这话的意思是说王家兄弟在母亲遭此大辱,抓到仇人送到县衙,是对法律的信任。
“然而,狱成,而吏出之,使贼洋洋出入闾巷,与齐民齿。夫父母之仇,不共戴天者也……”张孝祥剑锋一指,指向绍兴县衙,是什么原因让你们做出这样的神判决,正是这样的判决才让王公衮铤而走险,为母报仇。这难道就是你们挂在嘴上天下为公司法为民的宗旨?
合议庭提出的判决议是:“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,为无罪;纳官赎弟佐之请,当不许;故纵失刑有司之罚,宜如律。”(王公衮刺死辱母者,应判无罪;王佐提出替弟弟赎罪之请,请朝廷驳回;依法追究绍兴府法院司法官员“故纵失刑”的法律责任。)
宋高宗接到报告后,当即批示:“给舍议是。”命王佐“依旧供职”;“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”;王公衮不用负刑事责任,只是他毕竟杀了人,所以还是受到“降一官”的行政处分,从正科级降为副科级,择日赴任。
即使是这样的判决,后世学者还在为王家兄弟鸣不平。如明代学者丘濬还在《大学衍义补》中说:“朝廷坐有司之罪,是也;而降公衮一官,岂所以为训乎?”
南宋人民看到奔走相告,这些善良的人们看到这个结局,心中悬着的石头落地。宋孝宗乾道二年(1166年),张孝祥因受政敌谗害而被免职,回老家芜湖填词去了。他从桂林北归,途经洞庭湖,即景生情:“洞庭青草,近中秋、更无一点风色。玉鉴琼田三万顷,著我扁舟一叶。素月分辉,明河共影,表里俱澄澈。悠然心会,妙处难与君说……”
水晶人儿玻璃心,为官,公正无私。为文,妙不可言,唯有意会。
在民国
1935年11月,天津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国的命案。“五省联帅”的大军阀孙传芳,被一名叫施剑翘的女子刺杀了。原来施剑翘之父施从滨,在直奉战争中兵败被俘,孙传芳违背战时不杀俘、不戮降的通例,下令斩决施从滨,并枭首于安徽蚌埠车站。当时才20岁的施剑翘悲愤万分,誓要为父报仇。十年后她终于找到机会刺杀了孙传芳,然后就去自首。在法庭上,施剑翘详细陈述了自己艰难的复仇历程,说道:“父亲如果战死在两军阵前,我不能拿孙传芳做仇人。他残杀俘虏,死后悬头,我才与他不共戴天。”
施剑翘的陈述以及律师的辩护,感动了法官和在场的旁听者。1936年2月,河北省高等法院最后判其有期徒刑七年,11个月后又遇特赦。特赦施剑翘:发于孝思穷力复仇,其志可哀其情可原
其实,史上最早为父母复仇的故事要属《赵氏孤儿》了。
《赵氏孤儿》全名《冤报冤赵氏孤儿》,又名《赵氏孤儿大报仇》,戏剧情节叙春秋时期晋贵族赵氏被奸臣屠岸贾陷害而惨遭灭门,幸存下来的赵氏孤儿赵武长大后为家族复仇的故事。
《赵氏孤儿》创作于元代,元蒙替代赵宋,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异族全面入侵导致山河变色的时代。宋代自神宗朝始,便为程婴、公孙杵臼和韩厥修祠立庙,加封爵号,就因为其自认为乃春秋赵氏后裔。于是,在代表中华正统的赵宋王朝被异族元蒙取代后,编演出一幕赵孤复仇的故事,其暗喻不言自明。 如果说,以“大复仇”观念激励全民族追求复国之精神斗志, 那么,对忠贞节义的推崇,则是当时中国士人对人格理想的刻意高扬。
正因于此,《赵氏孤儿》也才会被中国历代各个地方剧种加以改编,在民间广泛流传,深为中国民众喜爱,并在某些特殊历史时期——如在抗日战争时期,又起到了鼓舞民众、激励精神的作用,内涵不谓不深,影响不谓不大。可惜,自近代以来,因国势衰微,西方文化也随之全面侵袭中国,在一浪高过一浪的西化思潮中,一切源于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都受到怀疑、误解、批判和摒弃,这其中就包括“大复仇”观念。
这次“刺死辱母者”事件的大讨论,相信许多人都脑补了许多发生在古代的血亲复仇获法律谅解的例子。也相信许多人会以为,儒家支持暴力报复。
尽管《春秋》等儒家经典高度赞赏复仇,但儒家实际上并不支持自然状态下的同态报复行为,而是将复仇背后的自然正义抽象出来,注入到国家法律精神之中,从而将“自然正义”转化为“法律正义”。
用南宋张孝祥的话来说:“复仇,义也。夫仇可复,则天下之人,将交仇而不止。于是圣人为法以制之,当诛也,吾为尔诛之;当刑也,吾为尔刑之。以尔之仇,丽吾之法。于是为人子而仇于其父母者,不敢复,而惟法之听。何也?法行则复仇之义在焉故也。 ”
中国传统文化“大复仇”的“大”字不是形容词“大小”之“大”,而是动词“尊大”之“大”,是“推崇”之意。“大复仇”就是“推崇复仇”,是对不义的愤怒与热血报复。中国人之所以赞同复仇,是为了以这种方式来恢复社会的正义,使人类历史不致因政治失序而陷入完全的不义与邪恶。
故此,蒋庆先生指出,“大复仇”首先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尚耻精神。当遭受耻辱之时,君王为其国雪耻,子孙为其父母雪耻,臣子为其君王雪耻,都是可以和必须的。其次,“大复仇”体现了在历史中追求自然公正的精神,当法律与政治不能给人以公正的时候,就强调自然公正,凭个人的血性来复仇雪耻,以追求公正的实现。
与此同时,“大复仇”还体现了批判无道君主的精神。中国古圣先哲将大复仇与忠恕之道、以直报怨等观念相结合上升为思想学说,塑造出了中国人推崇大复仇的壮烈传统、大雪耻的英雄气概和大无畏的历史豪情,可谓中国思想之瑰宝,亦为中国文化一大特色。

[ 本帖最后由 zoug 于 2017-7-21 09:28 编辑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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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我是于欢,就不是单单捅他一刀还让他有机会驾车去医院了,于欢被判了五年,那没死的其他参与的人被判了多久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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厉害了,各种黑科技,可以提供很多便利的地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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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。如果是正常的讨债讨不到钱是可以走法律程序的,只不过高利贷这玩意基本都涉黑,讨债的手段你懂的。想安稳过日子,就不要去碰高利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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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浒的背景其实是明朝····明朝的民间管制要强太多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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