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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何以堪:上海规定70年产权到期无偿收回 买房变博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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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何以堪:上海规定70年产权到期无偿收回 买房变博傻?

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落幕,但预申请须知中“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”这一“史无前例”的规定,在业内掀起了继《物权法》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。更有甚者,其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》中显示,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“出让人无偿收回”。(1月16日《第一财经日报》)

  无论是“出让人无偿收回”,还是“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”,与现有国家法规中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”、“无偿自动续期”的规定,显然完全不同。若上海这个规定得到承认并落实,那将意味着,卖完地的地方政府在70年后又可以将所有土地收回来,重新再卖一次。

  70年后,我们的房子会不会成为没有土地使用权的“空中楼阁”?这一直是横亘在公众心头的不动产忧虑。这个最受关注的核心问题至今也未得到明确。“出让人收回”甚至是“无偿收回”的上海新规,让人顿感振聋发聩。试想,土地70年后将被政府收回,房子成为“空中楼阁”,现在的房价岂不是被严重高估了,买房炒房岂不就是股市中的博傻游戏?“无偿收回”让人无法再选择性忽视土地租期的风险因素,同时也彻底打破了买房人对于必定获得政府保护的乐观和幻想。因为,房子建在出让人将到期收回的土地之上,是和汽车一样的“消耗品”、“贬值品”,而且贬值速度更快。

  毋庸置疑,上海的新规定,肯定涉嫌违反《物权法》和《土地管理法》;问题是,70年后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,有偿金额又会是多少,法律从未明确。落实到地方操作层面,是完全有可能将“自动续期”操作成“无偿收回”的。就说现在,那么多刚建成没几年的房子不是马上就以“危旧房改造”的名义强拆了吗?更何况,《土地管理法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已经用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”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“无偿自动续期”;“出让人收回”甚至“无偿收回”未必不能成为那个“有关规定”。

 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,上海首次规定土地出让期满无偿收回,让那些拼了几代人老命供养一套房子的房奴们惊出一身冷汗,同时也给那些发愁于土地财政无以为继的地方做了一个恶劣示范。

  面对土地出让期满后无偿收回的上海新规,国家有关部门必须警觉并尽快做出表态,否则,“无偿收回”可能很快成为一种普遍的游戏规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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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这个消息,我吓出一身冷汗。如果70年后,土地无偿收回,我们的房产咋办?难道要重新再买房吗?
第一次买房,普通百姓已经耗尽了两代、甚至三代人的积蓄,70年后我们的子孙将重蹈我们的覆辙?杯具要重演?

对比其它国家,比如美国,人家的土地是永久的,我们是只有70年,而且美国人均收入比我们高出很多,为什么我们的房价比美国还贵??
没天理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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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帖由 tylerman 于 2011-1-17 18:04 发表
咳,别担心,共产党活不了70年的,咱走着瞧。
兄弟,你的回答很给力。不过,要小心啊,他们是无孔不入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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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帖由 Fallen2009 于 2011-1-17 21:56 发表
有能力的早出去了,留在国内的除了官员就是屁民了。据统计,2009年度,中国移民加拿大共2.5万人;移民美国约6.5万人;2008年度移民澳大利亚约1.6万人。
有实力的官员们也是裸官了,老婆孩子都走了。
最搞笑的就是那部《建国大业》了,搞了一大帮外国籍的或拿了绿卡的来演,笑死人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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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:
原帖由 Fallen2009 于 2011-1-17 21:34 发表
希望这个措施落实,最好30年就无偿收回,要是这样的话房地产马上崩盘
如果房产崩盘了,那中国的经济也是元气大伤,那很多人会失业,连吃饭都成问题了。最好还是软着陆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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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37/38楼

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的确是两码事,但房屋产权是依附在土地使用权上的。如果你没有土地使用权了,那你的房屋产权又依附在哪里?
现在我们买的商品房,里面已经包含了土地使用权,房产商在购买土地时,已经附了土地70年使用权的费用,然后房产商再把这笔费用折算在房价中。所以在这个70年里,买房者是有土地使用权的。
可70年到期了呢?那时你就没土地使用权了。那个时候,政府就有权合法地让你把房子搬走,因为你已经没有了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了。既然你没有土地使用权,你凭什么把房子建在这块土地上?
现在我们所谓的房产增值,其实是下面的土地在增值,房屋本身是在不断折旧、不断贬值的。

另外,37楼说到补交一些钱后续期。我承认这是一个可能的选项,但目前没有白纸黑字的写出来,各个地方、各个相关部门的条例和说法不一。有说到期无偿延期的,有说到期有偿续期的,也有我这个帖子里说的无偿收回的。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,大家心里没底。
如果到时有偿续期的,怎么个费用标准,更是没说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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